同时,大关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,按照一县一业的发展战略举全县之力培育和发展筇竹产业,依托筇竹研究院、董文渊专家工作站、国家科技特派团等平台,从种苗选育、栽种到幼林抚育、低效林改造,制定了统一技术标准,全面开展培训指导,落实密度控制、护笋养竹等管护措施,保障筇竹笋自然生态、绿色有机的优良品质。
通过实地看、听汇报,杨承新详细了解了污水收集处理、水质达标排放等情况,并现场办公协调解决存在问题。杨承新强调,今年,赤水河流域保护治理要以聚焦两污、精准治污为目标任务,一项一项地推进落实。
清垃圾,有效减少固体废物污染。要增强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,着力把赤水河打造成为长江上游最美生态河流、践行‘两山理论的样板典范、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先行示范区。治污水,坚决确保排放达标。要增强一刻不敢放松的紧迫感,坚持问题导向、目标导向、结果导向,把赤水河建设成生态河、美酒河、美景河、英雄河。昭通日报记者 钱江 / 文 韩兴国 / 图校对:崔鹏。
杨承新要求,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转变作风、狠抓落实,健全机制、迎难而上,当好执行者、实干家、行动派,努力走出昭通污水治理新路子。抓四控,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。(六)文明养犬,按照规定进行登记、检疫免疫,出户佩戴犬牌、嘴罩,用链(绳)牵领,主动避让行人,及时清理粪便,保持环境卫生。
(八)公交车、出租车、网约车驾驶人语言文明、服务规范,保持车辆干净整洁,不甩客、不欺客、不拒载,出租车不违规拼客。物业、保安、环境卫生等服务企业对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,应当予以劝阻、制止。(四)不在公共绿化区域随意采摘花果、攀折树木、踩踏草坪、穿行绿化带、搬走绿植。(八)农贸市场、农产品交易场所和零星农产品交易点。
(四)文明买卖,不大音量叫卖,不强买强卖。第十二条文明出行,遵守下列行为规范:(一)文明过街,不闯红灯,不乱穿马路,不跨越隔离设施,不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、电动车等。
(五)向相关部门捐献红色文史资料和革命文物。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。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,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。第十条爱护公共环境卫生,遵守下列行为规范:(一)不随地吐痰、便溺,不乱扔烟头、果皮、纸屑、饮料罐、包装盒等废弃物。
第十三条文明旅游,遵守下列行为规范:(一)尊重当地风俗习惯、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。(四)行政区划、自然地理、居住小区、街道、楼宇、门牌等地名标识设施。第二十六条新闻媒体应当传播文明理念,倡导文明行为,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舆论氛围。窗口服务单位、执法部门应当将文明服务规范、文明执法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和岗位培训内容,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员做到语言文明、执法文明、服务规范,发挥文明示范作用。
(七)参与全民健身、全民阅读等活动。(二)有序堆放生产、生活物资,保持房前屋后干净整洁。
(三)保持经营场所及其周边干净整洁,不占用经营场所门店外区域或者人行道等公共区域经营。(二)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礼让行人,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、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救险车,低速通过积水、泥泞、易产生扬尘路段,非紧急情况不占用应急通道。
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育内容,开展形式多样的文明教育实践活动。(三)夫妻和睦,彼此关爱,互相忠实,和谐共处。第二十条维护文明乡风,遵守下列行为规范:(一)遵守村规民约,邻里和谐互助。构成犯罪的,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,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、法规有关规定,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,恪守社会主义道德,维护公序良俗,引领社会风尚,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。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、举报平台。
(四)驾乘摩托车、电动自行车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,按照规定车道顺向行驶,不违规载人。第二十五条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市民文明公约,指导、支持行业协会、窗口单位、村(居)民委员会、住宅小区等依法制定行业章程、服务规范、村规民约、居民公约、业主公约等自治规范。
村(居)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。(五)驾驶和乘坐车辆不向车外吐痰、抛掷物品,行车途中不将头、手伸出窗外。
加强宣传引导,动员全民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。国家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。
(三)不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、电梯间、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、电动摩托车、电动三轮车等或者为其充电。(六)履行传染病防治有关义务,主动配合执行预防、控制以及应急措施,如实提供有关情况。第二十二条弘扬社会正气,倡导下列文明行为:(一)见义勇为、救死扶伤、紧急救助、互相关爱。(三)遵守学生行为规范,尊敬师长,不欺凌同学。
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八条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,爱党、爱国、爱社会主义,遵守法律、法规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维护民族团结,尊重公序良俗,遵守市民公约、村规民约以及行业规范,维护昭通文明形象。第二十七条市、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完善下列设施的规划、建设和管理:(一)公交站牌及其服务设施、交通标志标线、电子监控系统、信号灯、人行横道等交通设施。
(三)不在建(构)筑物上乱涂、乱画、乱刻,不随意张贴、喷涂广告、散发传单,不损坏广告宣传栏等设施。(四)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,不在公共绿地、楼道等公共空间种植农作物、饲养动物。
第七条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。(二)尊崇铭记英雄烈士,讲好罗炳辉、李国柱等革命先辈故事。
(四)爱护红色文物和革命遗址。(六)图书馆、博物馆(纪念馆)、文化馆、科技馆、体育馆、城市规划馆、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(三)驾驶车辆规范使用灯光、喇叭,不超速超载、随意变道、穿插、强行超车。
(三)不恶意投诉、炒作,客观公正评价。受理投诉、举报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方式、受理程序和办结时限,并向举报人、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,对举报人、投诉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。
第十一条保护生态环境,遵守下列行为规范:(一)参与赤水河、金沙江等流域生态环境保护,遵守法律法规规定。(二)爱护文物古迹、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。
(二)绿色低碳生活,节约水、电、油、气等资源。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城市、文明村镇、文明单位、文明家庭、文明校园等文明创建,开展昭通好人、道德模范等文明评选活动,并按规定对先进典型给予表彰。